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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写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卢**、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飞诉符燕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袁**、马**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陈*某、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高静、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甘**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耿华
书记员陈宏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