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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写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执字第499-1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星

  • 书记员刘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