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岳*,女。
被告:赵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珂
书记员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