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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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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黎*。
被告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涛
书记员文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