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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号
  •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黎*。

  • 被告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涛

  • 书记员文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