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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海*与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位海生诉被告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查,被告郭**全家均常年北京打工,原告位海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位海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位海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200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位海*,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26日。

  • 被告郭**,男,汉族,四十四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连生

  • 书记员文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