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位海生诉被告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查,被告郭**全家均常年北京打工,原告位海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位海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位海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位海*,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26日。
被告郭**,男,汉族,四十四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连生
书记员文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