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石*乙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甲、石*乙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石*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甲、石*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原告石某乙,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4日,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石某甲之父,同时也是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8日,职业、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光
书记员孙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