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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石*乙与孙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石*乙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甲、石*乙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石*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甲、石*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633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 原告石某乙,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4日,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石某甲之父,同时也是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8日,职业、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晓光

  • 书记员孙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