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石**与被执行人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张**返还申请执行人石**、石**彩礼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张**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石**、石**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张**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免收被执行人张**、张**执行费2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石**
申请执行人石**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润虎
审判员提海峰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