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原告陈**。
被告辛**。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李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