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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辛**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城民初字第1511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原告陈**。

  • 被告辛**。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樊世刚

  • 书记员李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