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计某某私下协商完毕,故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某某。
被告计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莹莹
书记员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