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麻*某、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段某某,男,1994年11月,汉族,农民。
被告:麻某某,女,1995年8月,藏族,农民。
被告:麻*(麻*某之父),男,1968年11月藏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向东
书记员马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