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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麻*某、麻*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麻*某、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湟李民初字第14号
  •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段某某,男,1994年11月,汉族,农民。

  • 被告:麻某某,女,1995年8月,藏族,农民。

  • 被告:麻*(麻*某之父),男,1968年11月藏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向东

  • 书记员马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