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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湟民一初字第320号
  •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马*甲,女,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马*乙,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生伟

  •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