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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州华**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华**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州华**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州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州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知民初字第297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州华**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东首北侧。

  •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有限公司南京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

  • 被告山东华**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南北园路。

  •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祁建清,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山

  • 审判员叶波平

  • 代理审判员龚震

  • 书记员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