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华**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州华**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州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州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青州华**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东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有限公司南京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
被告山东华**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南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建清,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叶波平
代理审判员龚震
书记员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