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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iTradingLimited(摩力**公司与上海摩**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摩**有限公司、原告MoliTradingLimited(摩力**公司)与被告ESTsoftCorp.(E**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摩**有限公司、原告MoliTradingLimited(摩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130号
  •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静安门5楼。

  • 委托代理人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MoliTradingLimited(摩力**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VI。

  • 委托代理人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韩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ESTsoftCorp.(EST软件公司),住所地ESTsoftRu0026DCenter867-12,Bongcheon4(sa)-dongGwanak-guSeoul,RepublicofKorea,151-836。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滢

  • 审判员徐晨平

  • 审判员方产

  •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