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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创世泰克**公司(简称创**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简称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创世泰**司起诉称:2010年3月31日,我公司与嘉**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嘉**公司从我公司购买并使用Pro/engineerWildfire5.0版软件一套,合同总金额为7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软件交付给嘉**公司,但嘉**公司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总价30%的首期价款22500元和部分余款20000元,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价款3250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3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62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嘉**公司答辩称:第一,创世泰**司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给我公司安装软件,比约定时间晚了2个月。第二,创世泰**司主张合同余款未支付的事实我公司认可,但是违约金没有依据,不予认可。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创世泰**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嘉**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创世泰**司作为合同乙方就产自美国的Pro/engineerWildfire5.0软件许可使用事宜签订了一份《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许可合同》),约定:乙方保证提供甲方使用的软件是经过正规知识产权进口渠道获得的PTC合法软件,并已缴纳所有相关进口税费和国内税费,不侵犯任意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22500元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乙方确定30%货款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软件介质及产品许可证文件(License文件,E-mail方式发送)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软件介质及产品许可证文件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70%货款;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发货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热线服务、升级和维护;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两天的安装及培训服务;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延期付款,或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提供软件和服务,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赔偿金额:每延期一天,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履行合同为止。

合同签订后,嘉**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19日向创**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22500元,于2010年10月29日支付了价款20000元。

诉讼中,创世泰**司称其收到嘉**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电话通知过嘉**公司人员协助安装软件,但嘉**公司当时表示不安装,后来,嘉**公司在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后变更了网卡号,直到2011年5月又要求创世泰**司安装,创世泰**司于是应要求安装了软件。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创世泰**司交付软件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当时才没再要求安装,其违约在先,但就此并不主张权利。

就合同履行情况,创世**公司申请该公司销售人员、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张**作证陈述:我们与嘉**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变更了安装软件的时间,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最终实际安装软件是在2011年5月20日,安装完成后嘉**公司没有支付我公司合同尾款。

创**公司为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软件,提供了一份美国**公司出具的《软件卸载证明》,证明客户嘉**公司已经于2011年5月19日完全卸载了涉案软件。

诉讼中,嘉**公司认可创**公司已经安装了涉案的软件,对目前尚未支付合同尾款325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许可合同》、《软件卸载证明》、银行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创世泰**司与嘉**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许可合同》的约定,创世**公司应当在收到嘉**公司合同总价30%首期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软件介质及产品许可证文件交付给嘉**公司安装使用,但创世**公司并未在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交付并安装涉案软件,而是直到2011年5月19日才安装完成。尽管创世**公司表示收款后曾提出要求安装但嘉**公司未予接受,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且该主张与证人张**陈述的双方通过电话协商变更了安装时间的证言不相吻合,存在矛盾,故本院认定创世**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软件,构成了迟延履行。

尽管创**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但嘉**公司并未就此提出权利请求,且在支付了第二笔款项2万元后接受了创**公司的履行,故仍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将合同余款支付给创**公司。但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其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创世泰克**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余款三万二千五百元;

二、驳回北京创**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由北京创**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朝民初字第261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创世泰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区2003室。

  •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安德金。

  •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3003室。

  • 法定代表人高*。

  • 委托代理人刘镜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普翔

  •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