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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了(2012)房刑初字第6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三万八千一百七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白燕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4年12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宽管级别,根据白**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白**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白**驾车将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驾车逃逸,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至今未能赔偿,故对其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应当严格掌握。根据罪犯白**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刑更26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白**,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赖琪

  • 审判员谷世波

  • 代理审判员

  • 赵松

  • 书记员索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