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苟**赔偿102034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苟宪科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苟**,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执行员刘锁林
执行员孙武斌
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