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周以四夫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9月22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代理人马福才,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以四夫,男,回族,生于1964年2月11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文祥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