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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周以四夫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周以四夫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77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9月22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 委托代理人马福才,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周以四夫,男,回族,生于1964年2月11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文祥

  •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