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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7787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

  • 被告吴**,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辉

  •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