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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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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吴**,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辉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