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杜**。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明涛
书记员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