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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静民初字第1557号
  •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明涛

  • 书记员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