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诉被告王**、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德未补缴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男,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王**,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王**,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钱维清,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闵婕
书记员陈乃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