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许**与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诉被告王**、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德未补缴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091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 被告王**,身份信息不详。

  • 被告王**,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 委托代理人钱维清,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闵婕

  • 书记员陈乃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