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俞**与刘**、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顾**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俞**,(公民身份号码0155)。
被执行人:刘**,(公民身份号码0836)。
被执行人:顾**,(公民身份号码0828)。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霖
代理审判员黄欢
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