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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刘**、顾**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俞**与刘**、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顾**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甬象执民字第3519号
  •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俞**,(公民身份号码0155)。

  • 被执行人:刘**,(公民身份号码0836)。

  • 被执行人:顾**,(公民身份号码0828)。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霖

  • 代理审判员黄欢

  • 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 书记员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