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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黄**与黄**、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象民初字第441号
  •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朱佳莹。

  • 被告:黄**。

  • 被告:陈**。

  • 委托代理人:杨根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奚巧群

  • 人民陪审员庞玉莲

  • 人民陪审员孙根花

  • 代书记员翟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