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呢?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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