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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经查,原告张*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王*离婚,被告王*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409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永军

  • 书记员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