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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犯脱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30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二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尚不符合在二年以上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85号
  • 法院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胡*,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汉*民医院职工。现在陕*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英

  • 审判员王桥花

  • 代理审判员王飞

  • 书记员汪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