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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其自由处分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昭民一初字第110号
  •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黎*,居民。

  • 被告邱*,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仲盛

  • 审判员叶昌谋

  • 代理审判员朱慧强

  • 书记员徐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