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其自由处分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黎*,居民。
被告邱*,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仲盛
审判员叶昌谋
代理审判员朱慧强
书记员徐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