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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甲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甲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担任记录。原告钟*甲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钟*乙由其抚养。离婚至今年7月来被告一直在对女儿进行不正确的思想引导,每天打电话给女儿,用金钱诱惑女儿,并教唆其与父亲做对,不听从教育,管控,致使原告无法教育女儿,父女之间没有感情,关系像仇人一样。女儿也表示跟从其母亲生活。被告买了苹果手机一部、手提电脑一部给女儿,有经济基础。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婚生女儿钟*乙由被告抚养;二、钟*乙的学费、生活费每月300元,由原告钟*甲与被告李*各承担一半,直到18岁,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三、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钟*乙由原告抚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页,欲证明钟*乙、原告的户籍所在地;4、《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复印件2页,欲证明被告购买手机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因有:一、其患有肝硬化腹水,有很强的传染性,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如与女儿同吃同住不利于女儿成长,且每月要花1500元的医药费,无经济能力抚养女儿,万一其因病去世,无人照顾女儿;二、女儿现在某中就读,住在爷爷家即某某路XX号,离学校较近,方便女儿读书,而其离婚后已经搬离某某路XX号,居无定所,现在贵港打工,不利于女儿就近上学;三、被告与原告离婚后,一如既往地教育、引导女儿,而原告与女儿沟通不够,又不从自身找原因,原告变更抚养权的目的是为再婚扫清障碍。

被告对其抗辩的事实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患病,需要医治,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2、《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女儿不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电脑是同学的,爷爷给了4500元买手机。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手机是爷爷出4500元买的,余下1500元由女儿想办法支付,因女儿未成年不能按揭才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被告未出一分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有异议,不清楚被告病情,不清楚证据2是不是女儿写的。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各方提出异议的书证,因各自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该类书证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钟*甲与被告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钟*乙。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之诉审理过程中,本院对钟*乙进行询问,钟*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钟*甲与被告李*离婚;二、婚生女儿钟*乙由原告钟*甲直接抚养,生活费由原告钟*甲负担……”。

钟*乙长期跟随爷爷奶奶、原告在玉州区某某路XX号居住生活至今,得到爷爷奶奶照顾较多,现为玉**某中学学生。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搬离该处所,无固定住所、职业、收入,且患有,治疗费用较大,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跟随谁生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间较短,原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也不具备《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原告只是与女儿沟通不够,交流方法不正确,这些是可以通过不断改善予以克服的;且被告无固定住所、职业、收入,患有,治疗费用较大,生活困难;钟*乙长期跟随爷爷奶奶、原告在玉州区某某路XX号居住生活至今,得到爷爷奶奶照顾较多,居住地离其就读的玉**某中学只有一路之隔,改变生活环境对其读书及成长明显不利。故对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认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予支持。

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钟*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银行:农行**行营业部,户名:玉**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41号
  •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苏维

  • 书记员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