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辛某某,女,住湖北省。
被告李某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铃
书记员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