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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解*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564号
  • 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 被告解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 法定代理人解某乙(解某甲的父亲),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梅寒

  • 书记员陶文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