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解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法定代理人解某乙(解某甲的父亲),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梅寒
书记员陶文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