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文峰
书记员左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