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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5号
  •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文峰

  • 书记员左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