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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肖某某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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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钦
书记员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