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与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鲁撤回对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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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鲁,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成杨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