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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徐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与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鲁撤回对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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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82号
  •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鲁,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 被告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成杨

  •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