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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74号
  •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嵘

  • 代理审判员相平平

  • 人民陪审员丁钦连

  • 书记员刘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