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嵘
代理审判员相平平
人民陪审员丁钦连
书记员刘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