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龙*,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某,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蜀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