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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雷*甲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0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雷*乙由被告抚养。2012年1月10日,因被告再婚且生育一子,雷*乙自愿跟随原告生活至今,且雷*乙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雷*乙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未承担雷*乙的抚养费用,为了雷*乙的健康成长,现要求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每月承担雷*乙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并给付*乙在原告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的一半合计32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雷*甲辩称,2009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后,雷*乙由被告抚养,2012年1月10日,雷*乙自愿到原告处生活,但雷*乙亦不定时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不同意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但愿意尊重雷*乙的选择,同意给付原告在抚养雷*乙期间合理的医疗费的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雷*乙(2004年12月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子。2012年1月10日,雷*乙自愿前往原告处,并与原告生活至今,期间雷*乙虽偶尔回被告处,但雷*乙主要随原告生活。雷*乙在与原告生活期间产生医疗费9842.01元,学习钢琴等费用8821元。2015年4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由被告每月承担雷*乙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并给付*乙在原告抚养期间的生活费492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18000元的一半32400元。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雷*乙亦明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但愿尊重子女的选择,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及学习钢琴的费用,同意给付医疗费的一半。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雷*乙由被告抚养。2012年1月,雷*乙自愿随原告生活,且明确表示自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要求变更雷*乙的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雷*乙自愿随原告生活期间产生医疗费用9842.01元,并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当承担一半的给付责任,对雷*乙在原告生活期间产生的钢琴等学习费用系原告自愿为子女提供学习兴趣爱好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雷*乙抚养关系未变更期间,原告自愿抚养雷*乙产生的生活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变更雷*乙由原告周*抚养。

二、被告雷*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乙生活费500元至雷*乙十八周岁为止,雷*乙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原告周*与被告雷*甲各承担二分之一。

三、被告雷*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抚养雷*乙期间的医疗费4921元。

四、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78号
  •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 被告雷*甲,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徐兴彬,重庆竟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文峰

  • 书记员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