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任文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宴军,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娟,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江春虹
审判员雷发军
书记员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