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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庆民初字第4671号
  •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女。

  • 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曾*,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严钲棚

  •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