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女。
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严钲棚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