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贾*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300元,女方可以探视女儿”。离婚后,贾*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后原告发现贾*出现下体瘙痒的症状,经医院诊断“贾*患有外阴阴道炎”,原告对此非常愤怒,经与被告协商将贾*转至成*琴小学读书至今。通过原告悉心照顾,贾*的病情被控制,为了其女的健康成长,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婚生女贾*由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直至贾*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基本属实,但我也很爱我的女儿,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贾*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300元,女方可以探视女儿”。离婚后,贾*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后原告发现贾*出现下体瘙痒的症状,经医院诊断“贾*患有外阴阴道炎”,原告对此非常愤怒,经与被告协商将贾*转至成*琴小学读书至今。通过原告悉心照顾,贾*的病情被控制。故为了其女的健康成长,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婚生女贾*由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被告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对其子女疏于管理,使女儿患上疾病,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也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留下阴影,加之贾*也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孩子在父母的关爱下健康地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女贾*雨跟随原告张*生活。

二、被告贾*从2015年5月起在每月25日前按月向原告张*给付婚生女贾*雨生活费500元。贾*雨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由原告张*和被告贾*各承担一半,付至贾*雨独立生活时止。

诉讼费260元由被告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坪民初字第798号
  •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刘小娟,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贾*。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欧阳勤

  • 书记员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