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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潘*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潘*。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2012年自愿协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现有一小孩(潘*),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抚养费,但有探望权利。”被告无固定收入和工作。离婚后,抚养潘*甲主要依赖被告年老的父母。原告严*现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为使女儿潘*得到更好教育,于2014年10月将潘*带至身边抚养至今。原告作为幼儿教师有固定收入,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教育成长环境。为了让潘*更好的成长,使得潘*能够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依法请求变更潘*抚养权。潘*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国家移民政策,每个移民有属于个人的补偿金,被告应当在变更抚养权后将属于潘*的个人补偿部分转付给原告,以利于子女抚养教育。特起诉请求判令:一、变更女儿潘*的抚养权为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三、变更抚养权后,被告应将潘*占地移民补偿个人部分(约2万元)转付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甲辩称:女儿潘*乙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被告抚养潘*乙,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但有探望权利。离婚后,被告一直尽力抚养潘*乙,也从未阻拦原告探望潘*乙。2014年国庆期间,原告以带潘*乙去玩几天为由接走潘*乙,但没有履行承诺及时送回,反而将潘*乙留在身边,被告多次前往原告处接潘*乙都被拒绝。潘*乙即将上小学,原告虽然在幼儿园工作,但其没有幼教资格证且属私立幼儿园,收入不高且不稳定,所住房屋为承租,随时有搬迁可能,原告一人既要照顾潘*乙又要工作,还要考虑住房问题,没有精力为潘*乙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被告方现今获得国家移民补偿,潘*乙可享受移民政策到入学年龄在屏山县新县城城关一小就读,而且被告方也正在新县城学校附近操持购房事宜,为潘*乙创造更优越的学习条件;被告方有十八万余元存款,经济条件优越于原告,有能力为女儿潘*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被告的父母有充足的时间照顾潘*乙,也非常希望并愿意照顾潘*乙,且潘*乙之前与被告父母长期生活,也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能够更好的照顾潘*乙的生活起居。占地移民补偿款属于专款专用资金,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当地移民主管部门提交合同进行审核后才会将补偿款打入移民账户用于移民房的购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在屏山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潘*。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17日达成离婚协议,经当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潘*由被告潘*抚养,原告严*不付抚养费,但有探望权利。原、被告离婚后,潘*同被告潘*及其父母生活,原告亦多次探望潘*。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告严*将潘*接至身边一起生活至今,被告潘*曾多次前往原告严*处接潘*,但都未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二、原被告离婚协议及离婚证;三、原告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四、原告为潘*乙缴纳的学杂费收据;五、原告与被告潘*甲的短信记录;六、被告方存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调查表、房屋拆迁明白卡和征地宣传资料;七、被告方提供的潘*的暑假通知书、成绩单、暑假安全告家长书、学前班通知书、学生险投保单及收款收据和肖某某老师的证言和教师资格证;八、刘某某的证言及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双方的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确定。本案中被抚养人潘*乙自出生至2014年10月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感情深厚;被告父母愿意并有能力帮助抚养潘*乙,能够提供给被抚养人潘*乙更好的照顾。被告潘*甲虽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但其名下有十八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原告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时间精力及收入有限,住所也不稳定。被告潘*甲和潘*乙系占地移民,有在屏山县新县城购置移民安置房屋的条件,潘*乙可享受移民教育政策选择在县城小学上学,能够享受移民购房补助费用及教育补助。故原告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屏山民初字第790号
  •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严*,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

  • 委托代理人李安民,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潘*,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 委托代理人吕万冬,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琼,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凌征友

  • 书记员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