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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科普特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5号
  •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深圳**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邓*。

  • 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彭晖,男,汉族。

  • 被告深**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

  • 第三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邓*。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庄啸

  • 书记员谢世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