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杨**申请执行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杨**依据生效的(2008)辉民初字笫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归还二申请人豫G号蓝色华通运输车一部,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31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辉民初字第4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农民。
申请人杨**,农民。
被执行人李**,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张明方
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