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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与李**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杨**申请执行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杨**依据生效的(2008)辉民初字笫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归还二申请人豫G号蓝色华通运输车一部,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31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辉民初字第4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执恢字笫232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权属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农民。

  • 申请人杨**,农民。

  • 被执行人李**,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裴峰

  • 代理审判员张明方

  • 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