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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孙建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孙**,现年3周岁。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孙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孙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生育一男孩孙**(2012年7月1日出生),现年3周岁,现与孙某某一居生活,现刘某某以双方吵架、孙某某打她,分居7个多月为由,诉来我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刘某某亦表示孙某某也就打她三、四次,不总打架。而且二人分居期间,孙某某曾去过刘某某娘家接她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已结婚三年有余,具有感情基础。婚后偶有口角、打仗亦属常情,不至于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刘某某与孙某某分居期间,孙某某曾去过刘某某娘家接她三次,可见孙某某很珍惜二人感情。双方应相互理解、多注重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和睦。刘某某为此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乾民初字第2174号
  •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 被告:孙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冰

  • 书记员付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