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格**限公司诉余永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尚有579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
被执行人余**,男,1956年06月0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健康街1号楼4单元2楼。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刘方方
书记员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