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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港法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赔偿6812.7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茂电法执字第1159-2号
  •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

  •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武林

  • 审判员高明

  • 审判员梁伟宙

  • 书记员黄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