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镇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1月10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7月7日,陈**向镇江市公安局提交查找住址申请书,请求查找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邵某某等人的住址。2015年7月17日,陈**又寄挂号信给镇江市公安局,再次提出上述要求。2015年8月27日,镇江市公安局回信拒绝。现陈**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请求责令镇江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向陈**提供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邵某某的住址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提起的责令镇江市公安局向其提供他人住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镇江市公安局应当提供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邵某某的住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滥用审判职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陈**要求镇江市公安局提供他人住址,不属于镇江市公安局的法定职责。陈**主张镇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58号
  • 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宜良。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晨乡

  • 审判员陈静

  • 审判员谢毅海

  • 书记员孔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