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关**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3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5年5月12日,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关**个人档案和04年7月市政府全托底特困岗位随岗待遇标准”等三项政府信息。浦东人保局于5月14日收到后,对于第一项申请内容中的“关**个人档案”,于同年5月27日作出编号为(2015)第11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关**: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上海市浦**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周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并送达关**。对关**同日提出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浦东人保局另行处理。关**不服,以其个人档案应由浦东人保局保管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浦东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浦东人保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向浦东人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包含有三项内容,浦东人保局收到后对关**的申请进行拆分处理,对于其中一项内容中的“关**个人档案”,浦东人保局经对档案系统查询得知关**的个人档案保管在周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该事务所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的个人档案确实由其保管,故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同时建议关**向该事务所咨询并无不当。浦东人保局在收到关**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关**,程序合法。综上,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关**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上诉称:被上诉人处应当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浦东人保局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其公开的权限范围,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上诉人浦东人保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对档案系统查询得知上诉人的个人档案保管在周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该事务所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的个人档案确实由其保管,故被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关**向周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15年5月14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和查询,认为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遂于同年5月27日作出被诉《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关**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关**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63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局长。

  • 委托代理人严加伟。

  • 委托代理人王敬。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岳婷婷

  • 审判员陈根强

  • 审判员侯俊

  • 书记员戴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