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华诉被告火炉镇政府、第三人张*海复垦行政其它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于2015年12月15日就本案争议实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月18日,原告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李少奇,男,汉族,194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武隆县火炉镇人民政府(简称火炉镇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火炉镇金盆街。
法定代表人谢宇翔,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乐,火炉镇政府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伟
代理审判员刘利
人民陪审员罗富贵
书记员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