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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分局与北京**门诊部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工商管理局)与北京**门诊部(以下简称:华夏门诊部)行政处罚一案。工商管理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缴纳罚款3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名下有房屋、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工商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案款300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工商管理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华夏门诊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大兴分局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执字第6339号
  •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

  • 法定代表人高**,局长。

  • 被执行人北京瀛海华夏门诊部(组织机构代码:68048178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幢1-21号。

  •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潇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代理审判员刘恩水

  • 书记员王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