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庆*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0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2015)司复决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庆源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庆源,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曼,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靖辉,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中心干部。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刘琳琳代理审判员伍爱军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