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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萍乡**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家与被害人杨*甲家紧靠对方墙基在新建房屋,双方因相邻建房而产生了矛盾,杨*甲的丈夫易*甲曾向周某某家提出周某某家新建房屋堆积在两家房屋间隔里的泥土对自己的房屋有影响,要求周某某家清运该泥土,但周某某家一直未清运。2014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的丈夫杨*乙组织施工人员在杨*乙家建房处施工铺设空心预制板,易*甲来到杨*乙家的建房工地上再次要求清运泥土,见杨*乙仍不同意,易*甲便拦住工人阻止施工,并要求杨*乙将土地一事解决后再施工,二人发生争吵。此时,易*甲的儿子易*乙及杨*乙的女儿杨*丙、女婿王*也赶到现场。易*乙推了杨*丙一下,致杨*丙倒在地上,王*见杨*丙被推倒便冲过去与易*乙纠打,易*甲见状冲过去和易*乙一起与王*纠打,接着杨*乙也冲过去和王*一起与易*甲、易*乙纠打。之后,易*甲见易*乙被杨*乙和王*按倒在地殴打,便捡起地上一根钢筋朝杨*乙的腰部和腿部打,杨*乙与王*遂转而殴打易*甲。杨*甲见丈夫易*甲被打,便冲上前与杨*乙纠打,周某某见状也冲过去与杨*甲揪扯在一起,在揪扯过程中周某某拉了一下杨*甲的头发,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并继续相互揪扯。之后,周某某捡起地上的砖头朝杨*甲脸部砸了几下,致杨*甲左颧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伤残十级。

另查明,周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主动到青**出所投案。

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因被告人周某某的伤害行为致其于2014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19日在萍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16653元,出院后遵医嘱需全休一个月。经江西**定中心鉴定,杨**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950元。周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江西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相邻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虽主动投案,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某某不能认定为自首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因相邻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杨*甲方家属主动推搡周某某方家属导致本案发生,可酌情对周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杨*甲方挑起事端,酌情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杨**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653元、误工费7480元、护理费5700元、鉴定费9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出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900元的请求。经查,杨**受伤后,实际住院38天,故其营养费为10元/天38天u003d380元,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38天u003d1140元,共计1520元,予以支持,其提出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900元的请求过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出残疾赔偿金17562元的请求。经查,《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杨**提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请求。经查,《最**法院关于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与该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303元。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周某某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经济损失32303元80%u003d25842.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提出,周某某在自己家为保护自己家人的生命安全,过失致对方受伤,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发回重审;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审判决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过高,吴**是无业人员,计算上存在明显错误;证人何某某的证词不属实;受害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家与被害人杨*甲家紧靠对方墙基在新建房屋,双方因相邻建房而产生了矛盾,杨*甲的丈夫易*甲曾向周某某家提出周某某家新建房屋堆积在两家房屋间隔里的泥土对自己的房屋有影响,要求周某某家清运该泥土,但周某某家一直未清运。2014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的丈夫杨*乙组织施工人员在杨*乙家建房处施工铺设空心预制板,易*甲来到杨*乙家的建房工地上再次要求清运泥土,见杨*乙仍不同意,易*甲便拦住工人阻止施工,并要求杨*乙将土地一事解决后再施工,二人发生争吵。此时,易*甲的儿子易*乙及杨*乙的女儿杨*丙、女婿王*也赶到现场。易*乙推了杨*丙一下,致杨*丙倒在地上,王*见杨*丙被推倒便冲过去与易*乙纠打,易*甲见状冲过去和易*乙一起与王*纠打,接着杨*乙也冲过去和王*一起与易*甲、易*乙纠打。之后,易*甲见易*乙被杨*乙和王*按倒在地殴打,便捡起地上一根钢筋朝杨*乙的腰部和腿部打,杨*乙与王*遂转而殴打易*甲。杨*甲见丈夫易*甲被打,便冲上前与杨*乙纠打,周某某见状也冲过去与杨*甲揪扯在一起,在揪扯过程中周某某拉了一下杨*甲的头发,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并继续相互揪扯。之后,周某某捡起地上的砖头朝杨*甲脸部砸了几下,致杨*甲左颧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伤残十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7月12日杨*乙家想要安装空心板,她老公易某甲就和杨*乙协商,要杨*乙把门口的泥土清运掉,因为他们两家都是在相邻的地方建房,对他们有影响。后来他就到建筑工地里把混凝土铲掉,突然听到外面有动静,跑出去看到周某某和杨*丙抓住她儿子易某乙在打,她就上去抓住周某某的衣服想要拉开周某某,周某某转身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推倒在地,周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朝她头部砸了几下,砸破了她的头部。这时旁边有人叫她们不要打了,接着周某某捡起地上一块砖头,朝她左脸砸了一下。她爬起来想坐着,但周某某用脚朝她后肋处踢了几脚,然后跑开。她爬起来感觉全身麻木,在地上坐了一会儿就晕倒。直到救护车来,将她送去医院。她的头部被周某某用砖头砸了几下,缝了针,脸部被周某某用砖头砸了一下,颧骨骨折,肋部被周某某踢了一脚,造成一根肋骨骨折。

2、证人易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10时许,他和邻居王*商量王*在他家隔壁新建楼房的事,这个事他们已经商量过很多次了,王*新建的楼房紧挨着他家,一点间隔都没留,现在连人都过不去,他们现在连一点光都没有,双方协商调解了很多次,但王*一直不予理睬。今天他又到王*家找王*说这个事,要求王*把间隔里的土清理掉,王*还是不予理睬,他就拦住给王*家新建房屋的工人不让继续施工,王*和杨**就开始打他。王*一开始是用拳头打他,杨**拿了板耙朝他右后脑勺打了一下,他赶紧去拉杨**手上的板耙,这时王*拿钢筋朝他头顶处打了一下,当时就出了很多血,杨**也拿铁棍朝他右边腰部打了一下,当时他感觉呼吸不了,直接倒在了地上,王*等人才没有再打他。他从地上起来时看到他妻子杨*甲也躺在离他不远的地上,满脸是血,他女儿易某丙扶着他,现场只有几个站在旁边的工人,王*和杨**都不见了。不久,120急救车把他和他妻子送到中医院接受治疗。他头顶上被铁棍打了一下,出了很多血,缝了五六针,右后脑勺被铁耙打了一下,肿了,左边腰部被铁棍打了一下,肿了并有疼痛。他妻子头部不知道被什么打了,出了很多血,缝了六针,左脸粉碎性骨折,他儿子两个膝盖也都磨破出了血。

3、证人易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他看到他父亲和王*及杨*乙在吵架,就上前去,杨*丙立马推了他一下并开始骂他,王*跑过来朝他右脸打了一拳,然后把他推倒在地。他倒地后杨*丙就过来按住他,他挣扎中用手打了杨*丙几下并扯了杨*丙的头发。这时又来了一个人把他按住让他不能动,他的头也被那个人按在地上。按了三四分钟后,杨*丙和那个人就没再按着他。他爬起来看到父母都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他姐姐抱着妈妈在哭,王*、杨*乙和杨*丙都不见了。又过了三四分钟,120急救车就过来把他父母送到萍乡市中医院。他的两个膝盖都破了皮出血,手机屏幕在被杨*丙等人按在地上时摔坏,裤子也被扯烂。

4、证人易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她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动静,就和她弟弟、母亲跑出去看,到门口就看到她父亲头部已经受了伤,被王*和杨*乙抓住,流血不止。当时王*手上拿了一根带血的铁棍,杨*乙拿了一把铁铲,她弟弟见状冲上去抓住王*,但被王*拿铁铲推开,杨*丙就和她弟弟拉扯起来,她母亲也冲上去。她父亲从地上爬起来摸住头部,杨*乙拿铁棍朝她父亲腰上打了一下。周某某见她母亲冲上去,就抓起地上的砖头朝她母亲头上拍了两砖头,她母亲就和周某某纠扯起来。这时杨*乙过来抓住她母亲的头发,周某某同时按住她母亲的头往地上撞击了两下,接着周某某随手捡起旁边地上的一块砖头,朝她母亲的颧骨拍了一下,然后她母亲就倒在地上没有意识。当时她父亲和王*还在地上扭打,王*拿起铁棍朝她父亲左边肋处打了一下,然后跑开,之后一直没露面。她父亲头部受伤,缝了七针,腰部和肋部受铁棍击打有伤,背部有淤青,手部被铁棍击打也受了伤。她母亲头部受伤缝了六针,左脸颧骨受击打受了伤,颌骨受了伤,全身多处创伤。她左腿和右手有擦伤,后背被人打了几下。她弟弟双膝部位有擦伤,背部被王*和杨*丙殴打了几下。

5、证人杨*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他请了工人来建他们的新房子,在他的工人抬空心板时,易*甲拦着不肯过,他就要易*甲让开。这时易*甲、易**和杨*甲就回家拿了铁棍、钢筋、铁铲,易*甲拿着钢筋朝他跑过来,并在他左大腿、腹部和脖子后面各捅一下,他抢了易*甲的钢筋并朝易*甲头上打了一下。打完后易*甲又跑到他姑丈面前打。这时他看到杨*甲在打他妻子,跑过去让杨*甲放手,杨*甲不放,他便拿钢筋朝杨*甲的头上打了一下,杨*甲当时就没再打他妻子。他返过头看到易**在打他女儿杨*丙,于是跑过去叫易**放手,叫了四声易**才放手,然后他赶紧往大马路方向跑,易*甲、杨*甲、易**三人开始追他,并用石头砸他,易**还拿石头扔到了他的额头。又追了一会没再追,他和妻子、女儿三人走到水口灯具厂最头上的三叉路口上等车到湘**院,等了五至十分钟,对面来了一辆小车,车上下来3名男子,其中一个是易*丙的男朋友,走到他面前问“就是你打人吗?”他还没讲话对方就一掌把他推在地上,另外两名男孩子便抓住他,易*丙的男朋友不停地打他,他妻子和女儿过来拉对方,也被对方打了。打了十到十五分钟,对方被易**叫上了停在对面的那辆车离开。后来,他女儿又打了青山派出所付警官的电话,付警官过来把他们送到了湘**院。他的左大腿和腹部还有脖子后面被钢筋捅了,额头上被石头扔了一下,肿成了一个包,屁股和腰上在易*丙男朋友打他时也受了伤。易*甲的头被他用钢筋打了一下出了血,杨*甲的头也被他用钢筋打了一下出了血。

6、证人王*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10点半左右,杨**和易*甲在家门口吵起来,易*甲他们手中拿了钢筋、铁铲,这时易*乙突然冲出来把他妻子杨**打倒在地,他见状上前抓住易*乙,两个人就过来打倒在地上,易*乙往他头上打了几拳,他想起来,易*甲和易*乙抓住他,他也抓住易*甲,这时易*甲抓住他朝他两肋打了几拳。他松开手后,易*甲等人把他踢到旁边一个岸下,把他的眼镜也打掉。等他爬上来,身体很疼就在旁边坐,看见易*乙朝周某某扔石头,他就跑到工地上拉住周某某往旁边跑。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易*乙还在扔石头。后来杨**、周某某、杨**就跑到水口上坡处的岔路口等车,他在门口休息。过了十多分钟,听到杨**说有人在打杨**,他跑过去打人的已经走了。后来他们去了医院检查,他两肋有淤青,头部肿胀,手臂和背部有擦伤,杨**头部、膝盖、腹部有淤青。易*甲家的伤情不知道。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两家紧挨着建房,因为一块宅基地的问题发生纠纷,当时杨**运了空心板过来,易*甲不准安装,所以引发了冲突。

7、证人杨*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10时许,她父亲在建房的工地上做事,她送茶去工地,看见易*乙和易*甲每人拿了一根钢筋,杨*甲拿了一把铲子在她家的工地上,当时对方和她父亲在争吵,她站在那里没回去。她丈夫见她没回去就到工地上叫她回去。这时易*乙推了她一下,把她推倒在地上,眼镜也掉了。这时易*乙捡起地上一个物品朝她砸了一下,砸到了她右眼位置,后来她丈夫王*拉开了易*乙。这时易*甲冲上来和易*乙抓住王*打,她爬起来,见对方在打王*,冲上去抓住易*乙的后衣领,易*乙就没打王*,转身用拳脚打她。她倒在地上,过了一会爬起来后,看见易*甲和王*扭在一起,易*甲在打王*,并把王*推到了旁边一个岸下。这时她看见杨*甲和她母亲周某某躺在地上扭打,互相扯头发。后来她听见易*丙哭,看见易*甲的头部出了血,具体怎么受的伤不清楚。易*甲出血后拿着手中的钢筋想打她父亲,她父亲往马路边上跑,此时有人(不清楚是谁)拦住了易*甲,所以没打到。后来王*从岸上爬到马路边上那个岔路上,她打了110,和她父亲一起跑到马路边上等110来。接着她母亲周某某也过来了。没多久,刘村长和110过来了,120救护车也来了,易*甲他们家有人坐救护车去医院了,她们就在马路边上垃圾堆附近等的士打算去医院。等了二十分钟左右,有三个年轻人冲过来问她父亲“是你打人啊?”然后一脚把她父亲踢到地上,用脚踢她父亲,她和母亲想把打人的人拉开,但她腹部被对方踢了几脚倒在地上,她母亲周某某腹部也被踢倒在地上。她跑到建房那里想找警察,但警察刚走了,她就跑回马路边上,看见那三个年轻人有两个抓住她父亲,一个人用脚踢她父亲,对方打了一会就被易*乙喊走了。参与冲突的人中,易*甲头部出了血,杨*乙全身有痛,颈部和腰部不能动,肩部麻木,身上多处淤青,出了鼻血。周某某膝盖挨了打。她右眼部有擦伤,右肘摔在地上摔伤了,身上有淤青。王*全身有血痕,左边太阳穴有肿包,右边腰部有剧烈疼痛感。

8、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青山镇水口灯具街发生打架时他在现场。那天10点半左右,杨**叫他送空心板到青山镇水口灯具街在建房屋处安装。他们在送空心板时,下边的这户人家那个儿子推了一下杨**这边一个人,这时杨**家冲出一个年轻人,用拳头殴打下边这户人家那个儿子。下边那户人家的父亲见状冲上去和杨**家那个年轻人打。这时杨**冲上去和杨**家那个年轻人一起用手打下边这户人家的儿子和老人。后来杨**和杨**家那个年轻人把下面那户人家的儿子按在地上殴打,下面这户人家的老头见状就拿起地上一根钢筋往杨**身上打,但只打到腰部和腿部。杨**和杨**家那个年轻人见下边那户人家老头在打杨**,就没打下边人家的儿子,转而打下边那户人家的老头。这时下边那户人家的老太太见杨**和杨**家那个年轻人在打她丈夫,就冲上去和杨**扭打在一起,但是倒在了地上,杨**的妻子冲过去和下边那个老太太扭打在一起,在扭打时,杨**妻子拿了一块砖头朝下边那户人家的老太太脸部砸了一下,出了一点血。这时下边那个老头把杨**家那个年轻人推到一个岸下,同时拿着钢筋和杨**扭在地上,后来杨**家这个年轻人爬上来,手里拿了根钢筋朝下边那个老头的头部、身上各敲了一下,当时下边那个老头的头部就出血了。这时下边那户人家的老头和老太太一起打杨**家那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挨了几下打后,就用手中的钢筋一挥,挥到了下边那户人家老太太的头部,当时那个老太太就头部出血了。过了一会儿就倒在地上。这时两边都没打,僵持了一会儿,下边那户人家的老太太就起来。几分钟后,救护车来了,这个老太太就晕倒。下面这户人家的老头和老太太去医院后,派出所的人也走了,不久冲过来3个人去找杨**,并打了杨**家里的人,但具体情况不知道。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某通过相片辨认出周某某就是2014年7月12日在青山镇水口村拿砖头将杨*甲打伤的妇女。

9、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易*甲家建房的包工头,2014年7月12日青山镇水口灯具街建房处发生打架事件时,他在现场。那天上午11点左右,他带领工人在易*甲家建房子,这时易*甲和旁边一户姓杨的人家因为架空心板的事吵起来,吵了几分钟后他看见易*甲的儿子和杨姓人家的一个年轻人扭打在一起,他就通知手下的工人停止施工,这时听见一声响,看到易*甲按着头部蹲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接着易*甲又和杨姓人家那个年轻人扭打在一起。没多久,两边就没打架了。后来村长和派出所警察来了,120也来了。过了半小时,有3个年轻人来到易*甲家中。后来的事他就不清楚。双方打架是因为一块宅基地起的纠纷。参与斗殴的有易*甲及其儿子、妻子;杨姓人家中有老*、老*的妻子,还有老*家一个年轻人。不清楚易*甲的妻子具体是怎么受的伤,是谁打的。

10、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青山镇水口灯具街建房处发生打架事件时他在现场,他当时在易姓人家这里做泥水匠。那天上午10点半,他在易姓人家里做事,易姓人家和旁边这户人家都在建房,但不知道为什么就吵起来。旁边这户人家有个年轻人拿铁铲的木柄撞击了易姓人家这边的老头的后腰,然后他就到楼下吃西瓜去了,他吃完西瓜上来就看到易姓人家的老太倒在地上,满脸是血。后来青山村村长来了,救护车和派出所的人也来了。两家人是为了门口一些堆土的事情发生了争执。

1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她在家里听到门口有喊叫,出门看到杨*甲脸部和身上出了血,易某甲头部出了血,接着易某甲空手去追杨*乙,杨*乙跑开了。他们两家是因一块土地发生了纠纷。

12、证人汤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她在家听到外面有动静,就出门看到杨**正被抬上救护车。不知道如何受的伤。

1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10点多,易*丙打电话给他说她家与邻居打了架,她父亲易*甲和母亲杨**被人打伤,已送医院去了。后来他和朋友叶*、“果果”开车去了那里,到青山镇水口下坡路段时,把车停在那里。因为以前易*丙家和那个邻居发生过冲突,所以他知道这个邻居。他下车后跑过去想问问易*丙是什么事,但她邻居那个老头见他来了,以为他要打对方,就捡起旁边垃圾堆里一块砖头,他见对方拿了砖头就踢了对方一脚,把老头踢倒在地。然后那老头的妻子和女儿就冲上来抓住他,老头又捡起砖头准备打他,他就把老头的妻子、女儿推开,冲上去抓住老头的双手,把砖头弄掉,踢了一脚把老头踢倒在地上。这时他的两个朋友也过来,老头倒在地上后继续捡起砖头,被他的两个朋友按倒在地上。他们就离开。后来他才知道易*甲家与邻居发生冲突,是因为易*甲和邻居紧挨着建房,邻居要把化粪池建在易*甲的门口,双方就这块土地发生了争执,所以产生了冲突。

14、证人尹*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中午,他接到易**的电话,说她家人被邻居打伤了,害怕邻居再来打叫他过去。他到易**家后,陆续来了四五个朋友。易**带着他们五六个人一起去打人的那户人家,当时那户人家只有一个女的在,他们就走了。易**他们打架的原因好像是因为两家门口一块土地有争执。

15、青**委会出具的建房情况说明,证实易省建的房屋是拆除其部分老房改建,杨**的房屋是在其原自留地上新建的房子。两家紧靠对方的墙基而建。

16、现场照片,证实易某甲与杨*乙两家的自建房紧靠对方墙基而建,杨*乙家曾拟建化粪池的地点靠近易某甲房屋所留的窗户位置。

17、伤情鉴定意见,证实杨**因外伤致左颧弓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及血肿、左第5肋骨及肋软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序构成轻伤二级,伤残十级;易某甲因外伤致头皮裂伤并血肿及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杨**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周某某因外伤致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王*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杨**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1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周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9、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7月12日上午,她在邻居邓某某家坐一会儿后回家,在回家路上看到易*乙用拳头打她女儿杨**的眼部,然后杨**倒在地上,她跑到自家在建房屋处,看到易*乙拿一块碎砖头朝杨**眼角砸了一下,把杨**的眼镜砸掉。杨*甲冲过来抓住她的头发,她也抓住杨*甲,双方揪扯在一起,在揪扯过程中她拉了一下杨*甲的头发,杨*甲先脸朝下倒在地上,她倒下去压在杨*甲身上,然后她们倒在地上继续揪扯。这时不记得是谁拿一根铁棍朝她头部捅,她躲开了,之后那人就没继续捅她。她和周某某不知道怎么分开了,之后她往家上面那条岔路走,易*乙拿铁棍朝她右腿膝盖上方捅了两下,后来她就跑开,跑到她家上面那户人家门口,然后青山村的刘村长和青**出所民警就过来。易*乙朝她扔石头,被青**出所民警制止。王*过来后,她们在原地等,刘村长和她们说易*甲他们去了中医院,叫她们去湘**院。她们在原地等车去医院,等了一阵子后,突然有一辆白灰色轿车开过来,从上面下来3个人,其中一个是易*甲女儿的男朋友,对方冲过来就问“是你们打的人吧?”然后就用对杨*乙拳打脚踢,她和杨**进去想劝架,腹部被踢了一脚,杨**被踢了三脚,打完对方就走了。这时她拨打了110,没不多久青**出所民警过来把她们送到医院。双方受伤的情况是,易*甲头部出了血,杨*甲脸部出了血。杨*乙腿部有淤青,王*背上破了皮,她右膝盖上方有淤青。她不知道易*甲是怎么受的伤,她和杨*甲在揪扯时面对面,杨*甲先倒在了地上,她倒在杨*甲身上,杨*甲倒下时脸部砸在地上,出了血。杨*乙和王*怎么受的伤没看见,她右膝盖上方被易*乙捅了两下,有淤青。

另有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青**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周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主动到青**出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因被告人周某某的伤害行为致其于2014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19日在萍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16653元,出院后遵医嘱需全休一个月。经江西**定中心鉴定,杨**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950元。周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江西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该事实,有杨**提供的出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江西**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江西吴*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因周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303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因相邻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上诉意见,经查,周某某与杨**的行为属互殴,双方均具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都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上诉人周某某关于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虽主动投案,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出其构成自首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案因相邻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杨**方家属主动推搡周某某方家属导致本案发生,可酌情对周某某从轻处罚。周某某的伤害行为给杨**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杨**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减轻周某某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上诉人周某某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过高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萍刑一终字第112号
  • 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务农。系本案被害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斌

  • 审判员黄长林

  • 审判员袁绍萍

  • 书记员彭安琪